科学技术奖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仪器仪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团结协作,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仪器仪表的综合实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技部批准,在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注册,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颁证(登记证书编号:国科奖社证字第0016号),由
设立的面向全国仪器仪表领域的综合性奖项。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设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产品奖(包括:科技成果奖和优秀产品奖)及青年科技人才奖。其中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采取申报制和推荐制相结合的方式,青年科技人才奖采取推荐制,其余奖项均采取申报制。
(一)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数量每年不超过4项,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二、三等奖颁发证书和奖牌。
(二)产品奖,包括科技成果奖和优秀产品奖,颁发证书和奖牌。
(三)青年科技人才奖每年评选出的人员不超过3人且对曾经获得过该奖项的科技工作者不重复授奖。颁发证书和奖杯。
第四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在奖励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和要求
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包括:仪器仪表的研究、设计、制造、应用有关的技术和产品;相关的基础材料、基础元器件、关键工艺、关键装备、重大工程应用;相应的著作软件和标准。
(一)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
1.技术具有原创性,成果具有独创性,技术水平国际先进,国内领先;
2.技术成熟,经一年以上实践,可重复、可推广;
3.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作用,经济效益明显,技术经济综合指标优越;
4.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5. 根据成果的价值和影响评定一、二、三等奖。
(二)科技成果奖评审标准
1. 对促进仪器仪表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提高仪器仪表科研、产品和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的重大科技成果项目;
2. 技术上必须具有重要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仪器仪表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3. 项目经一年以上应用,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近三年内通过鉴定、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等形式认定的项目。
(三)优秀产品奖评审标准
1. 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作用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优秀产品;
2. 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的优秀产品,其技术水平应当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3. 工程化优秀产品项目应经批量生产验证,产业化优秀产品项目应形成相应的生产规模;
4. 科技成果推广的优秀产品项目应在该领域得到较为广泛应用;
5. 对仪器仪表科技进步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 近三年内通过鉴定、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等形式认定的项目。
(四)青年科技人才奖评审标准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的科技工作者。
1. 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2. 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
3. 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突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4. 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候选人不超过40周岁。
第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受理:
1.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2.已获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
3.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不可重复实现的项目;
4.关键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5.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6.有争议的项目。
第七条 奖励为推动仪器仪表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是
设立科学技术奖的重要目的。
(一) 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 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
3. 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4. 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软科学、标准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作为主要完成人。
(二)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章 申报及推荐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申报及推荐渠道
(一)
专业分会、地方学会,组织会员单位统一申报、推荐;
(二)
常务理事、理事、高级会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工厂企业和
会员单位直接申报、推荐;
(三)个人项目直接申报。
第九条 申报及推荐要求
(一)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需有三名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是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同意个人申报证明。
(四)推荐书材料由推荐单位(专家)填写,并对全部内容负责。
第十条 申报及推荐科学技术奖及产品奖资料
申报科学技术奖需填写《
科学技术奖申报表》(3000字左右),推荐“
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需填写《
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推荐表》(3000字左右),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审报告、评估报告、专利授予证书等;
(二)已获经济效益证明(需盖财务公章);
(三)用户使用证明和社会效益证明;
(四)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申报表及其附件按上述顺序一并装订成册,一式2份。
第十一条 推荐青年科技人才奖
推荐青年科技人才奖应填写《青年科技人才奖推荐表》一式2份, 有关附件材料一份(装订成册)。包括:
(一)公开发表的主要论文及专著(论文限3篇、专著限1本);
(二)主要科技成果目录;
(三)被他人引用的论文、专著证明材料;
(四)技术鉴定证书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五)技术应用证明材料;
(六)获得表彰奖励证明材料;
(七)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
科学技术奖申报日期为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申报单位和组织申报单位应于截止日期前将申报材料上传至
科学技术奖申报平台,文档报送或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到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评审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
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决策机构,由
专家委员会兼责承担,下设
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
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三)审批年度获奖项目及个人;
(四)审定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
(五)核准对异议项目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审年度获奖项目;
(二)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十六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
(二)对奖励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归类、完整性提出意见;
(三)对成果的奖励类别、等级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及时与评委会、管委会进行沟通与联系。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会会议实际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有效。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会实际到会评委情况及评审项目情况可临时聘请特邀评委参加当年评审工作。特邀评委应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报评委会同意。特邀评委在本年度评审工作中的权力和义务同正式评委。
第二十条 评委会评委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评委为报奖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在统计评审结果时,该评委不计入到会人数)。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科研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四)对评审的项目技术内容等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管委会聘任,聘期三年,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评审委员资格。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贯彻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
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
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后即在
的网站上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获奖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向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等,以及申报表填写及附件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六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书面“异议书”。异议书应包括:
(一)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
(二)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签字)、身份证号码,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书,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评委进行调查。
非实质性异议的项目,由推荐单位推荐的,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直接申报的项目由中国仪器仪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处理结果报
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
的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三年内取消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授奖。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非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获奖项目及获奖人由
公布。未获奖项目及人员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个人),补正后两年内再行申报有效。
第三十一条 获得
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
向项目完成单位授予荣誉证书(获得一等奖项目的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将获得相应奖金),并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奖项目将作为我国仪器仪表科学技术进展的重要内容进行新闻发布。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和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
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2007版)》同时废止。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