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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007-04-26 科学技术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仪器仪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仪器仪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仪器仪表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我国仪器仪表的综合实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在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注册,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颁证(登记证书编号:国科奖社证字第0016号),由 设立的面向全国仪器仪表领域的综合性奖项。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设科学技术奖壹、贰、叁等奖及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奖和优秀产品奖。
仪器仪表科学技术奖每二年(逢单年)评审一次,壹等奖数量不超过4项,颁发证书、奖杯和奖金;贰、叁等奖颁发证书和奖杯。
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奖和优秀产品奖每年评审一次,颁发证书和奖杯。
第四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和要求
(一)仪器仪表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和要求
1.科技成果具有原创性,或创新的技术是国内外前所未有的;
2.技术成熟,经一年以上实践,或创新具有特别显著的实用性和可推广性;
3.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作用,技术经济综合指标优越;
4.已获得国家创新专利。

5.根据项目成果的价值和影响评定壹、贰、叁等奖。.
(二)仪器仪表科技创新奖奖励范围和要求
1.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是独创的,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其相关创造性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2.技术成熟,经一年以上实践,具有显著的实用性;
3.具有技术进步作用,技术经济综合指标明显;
4.已获得国家创新专利。
(三)仪器仪表科技成果奖奖励范围和要求
1.为促进仪器仪表科学技术成果的进步与发展,提高仪器仪表科研、产品和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技术上必需有重要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仪器仪表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项目经一年以上应用,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和标准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完成后必需发表一年以上,其研究成果被有关杂志、文章、论文、书籍引用或被有关部门采纳、使用,并产生较好的效益;标准项目必需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仪器仪表优秀产品奖奖励范围和要求
1.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作用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优秀产品项目;

2.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的优秀产品,其技术水平应当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3.工程化优秀产品项目应经批量生产验证,产业化优秀产品项目应形成相应的生产规模;

4.科技成果推广的优秀产品项目应在该领域得到较为广泛应用;

5.对仪器仪表科技进步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上述(二)、(三)、(四)类科技成果或新产品应是近三年内通过鉴定、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等形式认定或参加国际、国内大型仪器仪表展览会受到业内同行好评的项目。
第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受理:
1.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2.已获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
3.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项目;
4.关键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5.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6.有争议的项目。
第七条 奖励为推动仪器仪表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是 设立科学技术奖的重要目的。
(一) 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4.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软科学、标准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作为主要完成人。
(二)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申报渠道
1、 专业分会、地方学会,组织会员单位统一申报;
2、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工厂企业和 会员单位直接申报;
3、 举办的多国仪器仪表展览会参展项目直接申报;

4、个人项目直接申报。
第九条 申报要求
(一)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需有三名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是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同意个人申报证明。
第十条 申报 科学技术奖”需填写《 科学技术奖申报表》,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审报告、评估报告、专利授予证书等;
(二)已获经济效益证明(需盖财务公章);
(三)用户使用证明和社会效益证明;

(四)科技成果查新报告(申报科学技术奖和创新奖项目查新范围要求为国内外);
(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申报表及其附件按上述顺序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申报日期为每年5至6月。申报单位和组织申报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底前按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到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A座23层2316室;邮编:100088;电话:82800750,82800670;传真:82800763。

第四章 管理、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 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决策机构,由 专家委员会兼责承担,下设 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 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三)审批年度获奖项目;
(四)审定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
(五)批准对有争议获奖项目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审年度获奖项目;
(二)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1.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
2.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4.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制。评审会议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会会议实际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应到评委人数的四分之三。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会实际到会评委情况及评审项目情况可临时聘请特邀评委参加当年评审工作。特邀评委应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报评委会同意。特邀评委在本年度评审工作中的权力和义务同正式评委。
第十八条 评委会评委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评委为报奖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在统计评审结果时,该评委不计入到会人数)。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科研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四)对评审的项目技术内容等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管委会聘任,聘期三年,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评审委员资格。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贯彻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 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 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后即在 的网站上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获奖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向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第二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等,以及申报表填写及附件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四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书面“异议书”。异议书应包括:
1.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
2.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
3.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签字)、身份证号码,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书,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评委进行调查。
非实质性异议的项目,由推荐单位推荐的,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直接申报的项目由中国仪器仪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处理结果报 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 的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三年内取消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授奖。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非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获奖项目由 公布。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个人),补正后两年内再行申报有效。
第二十九条 获得 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 向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授予荣誉证书(获得壹等奖项目的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将获得相应奖金),并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奖项目将作为我国仪器仪表科学技术进展的重要内容进行新闻发布。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和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 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简章)》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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