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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仪器分会实施工作细则(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22/09/21阅读:1117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析仪器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 ((以下简称“总会”)直接领导下的专业分会。按照 章程规定开展本分会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为便于分会工作的开展,根据总会章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及本分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作为总会章程的补充。

       第三条 分会必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必须是在本专业范围内业务上具有研究、学术、制造、组织管理上一定权威或影响的单位;明确承诺对分会开展活动做有力的支持。确定或改变挂靠单位由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经总会批准后,正式发文确认。挂靠单位在分会工作开展和分会经费筹集方面发挥支撑作用,在分会开展的活动中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根据总会章程第九条之规定,分会可直接代总会批准接收会员。各专家组在开展学术和其它活动中应积极推荐吸收符合会员条件的人员入会。

       第五条 根据总会章程第八条之规定,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已登记申请入会并已交纳会费者,颁发“ 会员证”和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

       第六条 分会会员管理按照会员管理办法实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分会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组织架构为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必须坚决执行理事会决议,认真完成理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以外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分会每4-5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春节前后分别组织召开北、南方区理事会,汇报当年工作,提出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各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及后续活动计划,并形成决议作为分会活动的指导性文件;理事会执行机构为分会秘书处。

       第九条 分会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负责分会日常工作的处理。

       第十条 根据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分会按专业设立若干专家组,受分会的委托,作为临时召集人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各项活动。专家组的设立、变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秘书处设立临时工作委员会,其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 本分会设立若干荣誉职务或称号,授予对本会做出重要贡献的著名科学家和活动家。名誉理事长为本会最高荣誉职务。

       第十三条 理事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且不再从事本专业的理事;一年内不与分会联络、没有参加活动的理事,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将不再保留其理事资格。对于热心分会工作、学术技术有一定影响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及时增补为理事。

       第十四条  本分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为分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本分会设“指导委员会”,分会一切工作和活动接受“指导委员会”指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分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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