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英文名为CHINA INSTRUMENT AND CONTROL SOCIETY,缩写为CI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仪器仪表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以促进仪器仪表及测量控制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团结和组织广大仪器仪表和测控技术的科技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理事会建立党组织,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仪器仪表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仪器仪表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仪器仪表科学技术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培养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学科及行业科技创新智库。
(四)开展仪器仪表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技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及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标准制定和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
(五)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仪器仪表及测控技术信息。
(七)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和仪器仪表产业振兴,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按照规定开展本领域的科技奖励活动,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兴办有利于仪器仪表科技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会士、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外籍会员、学生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士:会士是会员在学会的最高学术荣誉。会士制度是为了鼓励学会会员不断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用于表彰在仪器仪表领域学术上有较深造诣,产业发展上有突出贡献,热心于 工作的著名仪器仪表领域专家,或非本领域的专家和知名人士,对本学会,乃至我国仪器仪表和测量测控事业发展有非常重要影响的贡献者。
(二) 高级会员: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或有重大科技成就,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界、工程界或技术科学领域内有重要贡献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
2.曾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部、委)等奖;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专业论文或著作;
4.曾任本会、本会分支机构或省、区、市级仪器仪表学会的理事或从事学会工作多年,且有显著业绩者。
(三)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仪器仪表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仪器仪表事业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做出一定成绩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有相当于本条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且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或技术专家;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仪器仪表专业知识的从事科技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5.在高等院校学习仪器仪表及有关专业,成绩优异的高年级学生、研究生,经学校推荐者。
(四)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五)学生会员:在高等院校学习仪器仪表及有关专业,成绩优异的高年级学生、研究生,经学校推荐者。
(六)单位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从事仪器仪表科研、生产、教学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学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士:
1.自然认定会士:满足以下条件的 会员,经本人同意自然认定为本会会士。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 现任和历任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2.除自然认定的会士外,会士评选采用提名制,会士候选人须由被提名人之外的其他人提名产生。每个会士候选人须得到三名提名人的提名。
3.会士提名每年一次。
4. 会士、理事是有效提名人,每位提名人每年作为提名人提名会士候选人不得超过2人。
(二) 高级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2位高级会员介绍或本会、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地方仪器仪表学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高级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三)普通会员: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会、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地方仪器仪表学会、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地方仪器仪表学会批准经本会核准后,即可成为本会普通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外籍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会、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地方仪器仪表学会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后,即可成为外籍会员。
(五) 学生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会、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地方仪器仪表学会推荐。
(六)单位会员: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包括外籍会员);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在承办本会授权组织的活动项目时有获得资助及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单位会员还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本会组织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受刑事处分,其会籍及所担任的学会职务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7人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活动计划,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由在仪器仪表学术或科技管理上有成就、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并能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担任。理事由本会分支机构、地方仪器仪表学会和有关仪器仪表研究、教学、生产、管理和使用等单位推荐,经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在任期间,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可由原推荐单位与本会协商后更换人员。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理事会(不请假、不联络、不委派代表)者自动除名。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 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常务理事会(不请假、不联络、不委派代表)者将自动除名。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学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仪器仪表学术或技术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管理人员;
(三)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若干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授予对仪器仪表科学技术发展或对本会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著名科学家和活动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会徽为: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28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